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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与信息服务中心直属党支部支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1-04-26浏览次数:5707

为进一步强化党的建设,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确保直属党支部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支委会的召开

1.支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由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成员为支部委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可在研究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2.支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要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3.支委会在讨论干部任免、奖惩、政审等事项时,凡涉及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该委员必须回避。

二、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指示精神、工作部署。

2.研究干部队伍建设。决定中心内设干部的任免和调整,向学校推荐优秀年轻干部。

3.研究人才工作规划及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方案。

4.研究党支部建设工作。

5.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

6.研究党支部的工作计划与总结。

7.研究党费、党建经费的使用。

8.研究党员发展工作。

9.研究需要支委会集体决策的其它事项。

三、议事程序

1.议题的确定

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书记不在由副书记确定。对于重大决策,会议主持人应在会前与会议成员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广泛听取意见,应达成比较一致的意见才能将议题提交会议讨论。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应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2.议事和议决

会议原则上按会前确定的议题逐项商议,不得搞临时动议。如无特殊情况,不研究与议题无关的事项。主持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并负责回答提出的问题。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出席会议的成员要畅所欲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会议议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根据议题性质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表决决定必须有应到会委员一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表决后,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四、决议的贯彻和落实

支委会作出的重要决策、决议或工作部署,按照委员会职责分工,由相应人员负责具体落实,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在支委会上进行汇报或反馈。

委员对支委会作出的重要决策、决议或工作部署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原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支委会复议。

五、会前学习

为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浙江省党委(党组)重大决策前专题学习制度》精神,建立重大决策前专题学习制度,专题学习是理论学习组学习的重要形式。学习重点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上级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有关文件等。根据所涉及的议题,确定学习内容。

六、会议纪律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成员,要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或不能准时到会,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会议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允许有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但会后不能发表与会议决定相悖的个人意见;对会议的敏感议题、个人发言等具体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漏。

七、其它事项

会议由党支部安排专人负责记录,会后记录员须及时将会议记录送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并存档备查。必要时起草抄告单或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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