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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院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丽水学院图书馆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26浏览次数:432

各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

   《丽水学院图书馆规程》已经院长办公会议〔2017〕2号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丽水学院图书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丽水学院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馆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

第二条 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是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图书馆应服务于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应充分发挥在学校教育教学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三条 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设全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为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提供文献信息保障;

(二)建立健全全校的文献信息服务体系,方便全校师生获取各类信息;

(三)不断拓展和深化服务,积极参与学校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四)积极参与各种资源共建共享,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为社会服务;

(五)管理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第二章  体制和机构 

第四条图书馆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馆长负责制学校应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

学校在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对于涉及文献信息保障方面的工作,应吸收图书馆馆长参与或听取其意见。 

第五条 图书馆应根据工作实际,设置图书馆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明确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

第六条 二级学院内设资料室是学校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业务工作和资源配置上,接受学校图书馆的指导与协调,面向全校师生开放。

第七条 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图书信息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学校分管图书馆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工作报告,讨论全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工作人员

第八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忠诚于图书馆事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学校图书馆设馆长、副馆长,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图书馆馆长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并应保持适当的稳定性。

馆长主持全馆工作,组织制订和贯彻实施图书馆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队伍建设方案及经费预算。副馆长协助馆长负责或分管相应工作。

第十条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师生规模和图书馆的工作任务,确定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

图书馆有计划地聘任与职业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图书馆新聘人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十一条图书馆专业员培养纳入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重视培养高层次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鼓励图书馆工作人员通过在职学习和进修,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十二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经费、馆舍与设备

第十三条 学校应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所必需的经费和物质条件。图书馆应科学合理使用经费,注重办馆效益。学校鼓励社会各界、团体或个人向图书馆提供捐助和资助。

第十四条 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图书馆的经费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运行费和专项建设费。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逐年增加。全校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由图书馆统筹协调、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充分考虑学校发展规模建造图书馆,满足图书馆业务功能的需要。应做好图书馆的房屋、设备维修工作,重视内外环境的美化绿化,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改善灯光、通风、防寒及防暑降温等条件,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环境。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图书馆工作配备办公和服务所需的各种家具、用品和设备。重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等现代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并保证每年有相应的维护和更新费用。

第五章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第十七条 图书馆根据学校教育目标合理制订文献信息资源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图书馆在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统筹纸质文献资源、数字资源和其他载体资源,保持重要文献和特色资源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注重开发特色数字资源和网络信息资源,注意收藏本校、本地区以及与本校有关的出版物和学术文献。寻访和接受社会捐赠,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文献资源保障体系。

第十九条 注重利用校外文献信息资源,参与全国性或区域性文献信息保障体系建设与馆际合作,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对采集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及时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建立完善的信息检索系统。

第二十一条  注重建设数字信息资源管理和服务系统,参与校园信息化建设和学校学术资源的数字化工作,建设数字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机制,保障信息安全。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保护读者合法、平等地利用图书馆权利,健全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益和用户满意度。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服务读者时间,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应达到98小时,网上资源服务全天24小时开放,假期也应保证一定时间向读者开放。充分发挥资源和专业服务的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用户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各种文献信息资源利用率和服务效率,要注重用户体验,优化服务空间,改进服务方式。

图书馆应积极拓展信息服务领域,根据需求积极探索数字信息服务和学科化服务的新途径,并嵌入教学和科研过程。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应全面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图书馆应重视开展信息素质教育,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完善和创新新生培训、专题讲座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要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积极采用新媒体,开展阅读推广文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引导用户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爱护馆藏文献及设施设备,维护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条  加强与各高校图书馆及各类型图书馆之间的协作,开展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联合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校发展目标,确定图书馆办馆宗旨,制订图书馆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制定绩效考核细则。

第三十条 图书馆要严格遵循相关的专业标准,吸收管理新理念,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和科学管理方法,改进和优化业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纳入学校科研计划。

第三十二条 根据学校教职工考核办法及图书馆考核细则,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应重视文献资产管理,建立完整的文献资产账目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图书馆应注重办馆效益,开展业务评估评价活动;注重统计工作,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数据,妥善做好各类数据、文件、档案的整理和保存。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图书馆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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